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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傷病如證明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者,仍屬職業災害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1.27. (76)台內勞字第4748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27日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蘇賜先生於上班時間內因感身體不適,自行前往醫院經診斷似輕
    微中風,需住院治療,如該病症足以證明與工作具有因果關係,仍屬職業災害,其治療、休
    養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該公司自應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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