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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攜帶違禁品可否列入解僱條款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4.17. (76)台內勞字第4951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4月17日
    查依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六、十一條規定,槍、彈藥、刀械係屬管制品,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勞工若無故攜帶刀槍入廠,除違反上開條例規定外,並嚴重影響廠內
    安全秩序,應屬情節重大者,可於工作規則中列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至所稱
    「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等字應予刪除,如有規定必要,應明確界定該違禁品或危險品之名
    稱於工作規則內,一併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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