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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下班途中摔傷可否請調工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0.05. 臺勞資字第36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5日 一、於下班回家途中摔傷可否請調工作疑義乙節,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後段規定
,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
其工作。在下班途中摔傷,如非因違反交通法令或出於私人行為所致時,自可依該法
第十一條後段規定,請調工作。
二、另查現行勞工法令中並未有事業單位中僱用殘障勞工比率應佔多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