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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外國起重機運轉士資格之日籍技術員可擔任五噸以上固定式起重試車作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0.15. 臺勞安字第53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15日
一、雇主派遣勞工擔任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試車工作,該勞工所應受之專業安全衛生訓練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前經內政部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臺內勞字第六
六七三六0號函釋示在案。
二、本案持有日本起重機運轉士資格者得擔任該項機械之試車,惟請依「勞工安全衛生訓
練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檢具有關證明六件及體格並證明等逕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審
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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