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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統一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1.02. 臺勞檢字第51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2日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仕全衛生法依下列四項原則處理:
     (一)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實施檢查,其有不符法令者,得通知限期改正
        ,如違反重點檢查項目者應併移送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
        對於各事業單位場所實施之檢查,其不合規定者,應指導改善,如違反重點檢查項
        目有發生危害之虞,且有第二十八條情事者,併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第二十九條
        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勞工申訴案件及勞工職業災害之檢查,一經查獲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
        安全衛生法之事實者,即依法處理。
     (四)為齊一地方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處理,由本會於七十八
        年度勞工檢查方針會議中,依事業單位違反法令情節之輕重,研訂行政罰鍰額度表
        , 供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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