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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飯店業之鍋爐清查期限不宜延長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1.18. 臺勞檢字第67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18日
一、自旅館飯店鍋爐清查計畫實施以來,其檢查處理方式逐次放寬,目前高雄市僅餘六一
座檢查不合格須改善外,其餘皆能檢查合格或列為小型或不適用。如僅因該六一座鍋
爐檢查不合格而將清查期限延長使其得以繼續使用。不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規定亦與當初訂定「旅館飯店鍋爐清查計畫」之原意不符。
二、如貴局認為清查處理方式仍然過嚴或限於檢查人力等因素於七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前
仍然無法檢查完畢,請再函本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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