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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工業安全組執業範圍中「職業災害」之執業疑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1.24. 臺勞安字第73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24日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得
委託安全衛生服務機構協助辦理作業環境測定有關事項。服務人員需受僱於勞工安全
衛生服務機構始得執行服務業務。
二、服務機構辦理環境測定業務應置專任之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工礦安全衛生技
師除具備勞工安全 (衛生) 管理師資格外,如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亦具有勞
工安全 (衛生) 服務人員資格,另如欲取得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資格,依
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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