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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應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2.09. 臺勞檢字第9641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9日
行政院七十四年五月一日核定「加強檢查機構功能、提高檢查效率」方案中指示應擴大辦理
危險性機械之代行辦理,內政部為解決檢查人力嚴重不足依該項指示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六條之規定於七十四年七月八日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二一六四0號函分別指定中華民國工
業安全衛生協會及中華民國壓力容器協會為代行檢查機構實施代行檢查,目前仍繼續試辦中
,有關事業單位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仍請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08. 勞檢一字第0九六0一五一三0四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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