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下班於返家必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之職業災害,因非發生於事業工作場所,不需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廿五條之規定報告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12.09. 臺勞安字第880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9日 勞工下班於返家必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之職業災害,因非發生於事業工作場所,不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廿五條之規定報告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