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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義民廟之興建,依法研提書面意見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20.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20日
      奉 指示請本會就○○義民廟之興建,依法研提書面意見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案係范明福君於本市文山區老泉段二小段○○○、○○○、○○○地號土地申請建造
      執照,而旨揭地號土地係申請保護區作「宗祠及宗教建築」使用,前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十一日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八十七年十月六日二度重新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七日三度重新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因三次建造執照申請案均已逾建築法復審期限
      ,經工務局依規定予以註銷在案,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再次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因
      該址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以北市都三字第八七二二五一五二00號
      函略以:「....經查符合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則得
      否以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核備當時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規定,為建造執照核發時所依據之都市計畫相關法
      令適用日期產生疑義。前經工務局函請本會釋示,本會主要意見為:依工務局來函之說
      明,本案前三次之申請建造執照,因逾建築法複審期限而經註銷,其申請程序已終結,
      而本案最近一次申請建造執照時,因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以
      下簡稱核准標準)與當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時之
      核准條件,已有所變更,亦即依明年7 月13日發布之核准標準,有關保護區作宗祠及宗
      教建築使用,新增「基地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及「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二個核准條件,其中有關「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
      區」之規定,性質上係屬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設之禁止規定,而本件開發案之都市設
      計審議及建造執照係屬二階段行政程序,縱然認為前後具有整體連續性,然參照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規定:「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
      項者,適用舊法規」之反面解釋,如新法規已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即應適用新
      法規,因此本件基地如確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依上開說明,屬新法規禁止聲請事項
      ,就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審查,原則上似亦應適用新法規。
    二、另93年 7月13日新修正發布之核准標準就該「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之核准條件
      ,業修正為「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併此
      敘明。
    備註:「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業於 108年 2月23日修正名稱為「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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