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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之「共同作業」及第十七條之「共同承攬」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3.09. 臺勞安一字第037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3月9日
     一、「共同作業」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段期間一起作業
       ,且其作業有相互牽涉,影響者之事實上關係。
     二、「共同承攬」係指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共同為承攬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並為該契約之
       他方工作之法律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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