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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得聯合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七條規定 教育訓練。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3.23. 臺勞安二字第0527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3月23日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輔導要點」規定,事業單位以訓練其所屬勞工為限。至於二
    個以上事業位聯合舉辦訓練乙節,自無不可,惟其結業證書應由各事業單位共同具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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