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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持有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士證者可擔任操作貨櫃跨載機及門型起重機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3.31. 臺勞安二字第060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3月31日
    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雇
    主應負責訓練,或僱用主管機關認可發給執照之合格人員充任之」,是以持有職訓局核發之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士證者,自得操作貨櫃跨載機、門型起重機等移動式起重機,惟
    不得操作固定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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