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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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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9.29. (77)臺勞保二字第19061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29日
查從事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至年滿五十五歲退職之被保險人,須從事該性質工作
合計滿五年,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訂定之「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二條所列重體力勞
動作業暨金屬礦業與煤礦業之坑內工作,同意 貴處意見認定為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
性質工作。至其他危害勞工身心健康性質之工作,是否屬危險性工作,宜就個案事實予以認
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2.11. 勞保二字第0九八0一四00五一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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