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之認定 。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7.09.29. (77)臺勞保二字第19061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29日
    查從事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至年滿五十五歲退職之被保險人,須從事該性質工作
    合計滿五年,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訂定之「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二條所列重體力勞
    動作業暨金屬礦業與煤礦業之坑內工作,同意 貴處意見認定為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
    性質工作。至其他危害勞工身心健康性質之工作,是否屬危險性工作,宜就個案事實予以認
    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2.11. 勞保二字第0九八0一四00五一號令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