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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有關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及起重機具是否仍由代行檢查機構繼續受理檢查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08.26. (78)臺勞檢二字第21432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8年8月26日
    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或起重機具清查檢查結果,對已於本(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檢
    查者或檢查後仍需改善者,應督促代行檢查機構儘速完成檢查。對經通知未依限期申請檢查
    者,本會已函請代行檢查機構造冊移送檢查機構,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規定應即通知停
    用及其他適法之處理後,仍應向檢查機構申請清查檢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08. 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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