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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 論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09.05. (78)臺勞保二字第208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5日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之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
    、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
    害、殘廢或死亡。故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職務無
    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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