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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勞工搭乘他人所駕之交通工具上班致生車禍受傷,應屬職業災害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10.12. (78)臺勞安三字第237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0月12日
    勞工於上班時間必經途中,因搭乘他人所駕駛之汽車,發生車禍而致受傷,如該勞工本人無
    違反法令,應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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