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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期間之法律責任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01.15. (79)臺勞動三字第006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月15日
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十七日(74)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七0九號函釋「案准司法院秘書長74.0
8.01秘台廳(一)第一五四一號函:『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雖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
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以重整人為執行業務之機關,但公司之人格,並不因而消滅,自
得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主體』,法人重整中如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不
可籍重整之名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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