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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事業單位違反有害物質預防有關規章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04.26. (79)臺勞安三字第08392號
    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26日
    事業單位違反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關規定時,如其事實情況有危害勞工之虞者;依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論處。若事實情況顯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者,可依該法第廿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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