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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應如何增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09.01. (79)臺勞檢二字第19639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9年9月1日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及「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僱
    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一級機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報請該管檢查機構核備
    。該「管理單位」並應置業務主管一人。准此, 貴部所屬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可
    依管理上實務狀況酌予編組,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業務主管,依內政部六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臺內勞字第六六九二二四號函規定、原則上應為專任,但如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優良或危
    險性較少者,如經檢查機構認可得為兼任,惟其本職應以安全衛生業務為主。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08. 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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