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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否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從事安全衛生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12.07. (79)臺勞安一字第290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12月7日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否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由雇主視事實需要決定,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亦可依權責予以建議是否隨同出勤以執行其業務,有關加班并應依勞動基準法
規定辦理。至於發生職業災害責任歸屬問題,應依個案查明違法事實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