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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請釋示公營銀行與其行員間發生職務調動之糾紛時,得否適用勞資爭議理法予以受理調解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0.01.03. (80)臺法字第0152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月3日
    本案既係省營銀行與其辦事員間因職務調動發生糾紛,而省營銀辦事員係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二十四條所定「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故其因職務調動所生糾紛,自不得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規定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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