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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經核准解散,辦理所屬員工退休及資遣,申請退還提存於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
備金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3.06. (80)臺勞動三字第05200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3月6日
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
委員會之任務包括: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另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
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支用時,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及同法第八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
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準
此,本案志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准解散,其申請提領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依上開法定程序
由監督委員會檢附退休金、資遣費發放清冊,由雇主、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
時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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