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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檢機構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使用未經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
升降機即轉知該事業單位應依該法規定申請竣工檢查或清查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4.12. (80)臺勞檢二字第09135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4月12日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事業單位所使用積載荷重一公噸以上之
升降機,應依同法第六條規定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竣工檢查合格。於民國七十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製造者應實施清查檢查合格。
二、同法第四條第六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前經內政部七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台
七十一勞字第九一二六八號令(如附件)指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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