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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有關台中港務局易○海先生因公殘廢更換工作,可否領取原月薪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6.28. (80)臺勞安一字第136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6月28日
    原勞工安全衛生法(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公布)第十一條之規定,旨在對從事特殊作業勞工
    「因健康檢查發現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之意。遭受傷害、致殘者,自無該條文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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