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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有關基隆港務局以其附屬機關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工
廠、蘇澳港分局均具獨立之組織程與預算為由,擬就各附屬機關首長視逼勞工安全衛生法所
稱「雇主」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7.23. (80)臺勞安一字第16071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7月23日 本案該局所屬單位首長是否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乙節,應視其
對該事業之經營是否具有權限且負有義務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