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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則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8.28. (80)臺勞安一字第20077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0年8月28日
    本案事業單位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違反事業發生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公布前,此時
    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未規定須經通知期限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始得加以處罰,故本案可依舊法
    為適法之處分。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01.16. 勞安 1字第0970145028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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