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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9.18. (80)臺勞安一字第22875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9月18日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時,檢查機構及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予以通知改善,如其不如期改善,自可適用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惟行政罰鍰事涉
    人民之權利部分,處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如附),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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