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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事業單位之行政事務工作人員,應否需實施健康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0.03. (80)臺勞安三字第249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0月3日 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之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貴局辦公室員工自屬適用該法所稱之勞工。另本法修正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於僱
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發給勞工。」凡適用該法
之各業勞工均應實施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