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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復事業單位之行政事務工作人員,應否需實施健康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0.03. (80)臺勞安三字第249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0月3日
    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所稱之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貴局辦公室員工自屬適用該法所稱之勞工。另本法修正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於僱
    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發給勞工。」凡適用該法
    之各業勞工均應實施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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