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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所「勞工代表」之人數、資格要件及可否由勞工安全衛生委
員會中工會選舉之代表兼任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1.28. (80)臺勞安一字第30788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1月28日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勞工代表」,其人數、資格要件於現行法令未有明定,至其產生方式
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外,可參考本會 80.11.15.台八十勞安一字第二九二0
一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