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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所「勞工代表」之人數、資格要件及可否由勞工安全衛生委 員會中工會選舉之代表兼任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1.28. (80)臺勞安一字第30788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1月28日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勞工代表」,其人數、資格要件於現行法令未有明定,至其產生方式
    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外,可參考本會 80.11.15.台八十勞安一字第二九二0
    一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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