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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有關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2.06. (80)臺勞安三字第29767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2月6日
    本案被處分人既係以「事業主」為行政罰鍰之對象,自應將其兩廠同時違反同一法條視為同
    一行為,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於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裁量重罰;嗣後有類似案
    件,須以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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