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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2.20. (81)臺勞安一字第05203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2月20日
    具有「一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可擔任勞工安
    全衛生法第四條所規定各業及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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