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2.20. (81)臺勞安一字第05203號發文日期:民國81年2月20日 具有「一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可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規定各業及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