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關於女工可否從事高架作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2.20. (81)臺勞安三字第03628號發文日期:民國81年2月20日 現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及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已不再禁止女工從事高架作業,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九條第二款雇主不得雇用女工從事高架作業之規定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