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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台灣電力公司大林電廠勞工下班後於廠區通路發生車禍死亡,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廿八條之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2.21. (81)臺勞安三字第04089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2月21日
    本案勞工發生車禍之場所係在廠區內,雖有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就業場所
    」之適用。但該場所非同條所定之工作場所,自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廿八條第二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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