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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4.27. (81)臺勞安二字第11656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27日
    事業單位勞工如經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選任擔
    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自無不可,惟其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接受從
    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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