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4.27. (81)臺勞安二字第11656號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27日 事業單位勞工如經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選任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自無不可,惟其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接受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