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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檢查機構實施勞工檢查,對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事項,通知事業單位「即日」改 善係符合該法第二十七條「通知限期改善」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7.08. (81)臺勞檢一字第19846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7月8日
    台灣省政府勞工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無論檢查為初
    查或複查,事業單位有不合規定者均應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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