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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應徵工作人員應徵時肇災是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勞工檢查機構
報告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9.22. (81)臺勞安一字第30081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9月22日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等職業災害時,應於
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本案罹災者如尚未經鴻岳大理石公司僱用前肇災,非為同法第
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職業災害,自不適用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