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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所稱共同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9.29. (81)臺勞安一字第30891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1年9月29日 事業單位如於其工作場所內之空地,劃出一部份供承攬人使用,其間用隔離區分,其勞工不
致與承攬人之勞工混同工作,且相互間無作業干擾影響之情形,則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
八條所稱之共同作業。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01.10. 勞安 1字第0950115363號令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