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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稱「共同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10.05. (81)臺勞安一字第29703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0月5日
    本案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既將預壘樁工程交付榮○工程有限公司承攬,雖設有工地主
    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如無施工之事實,則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共同作業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01.10. 勞安 1字第0950115363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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