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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請釋示: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對公司行號不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有處分之規 定,是否與憲法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相牴觸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0.12.9.台內社字第80734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2月9日
    按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有關不依法加入商業團體為會員之公司、行號之處罰規定,
    係為貫徹同法第十二條「業必歸會」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
    觸,亦無牴觸憲法第十四條之可言。(內政部80.12.9.臺內社字第八0七三四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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