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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製布工廠之壓花機器是否屬危險性機械,其應如何設置安全設備及童工可否從事上述機
器之掃除作業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4.18.(83)台勞安二字第25778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18日
主旨:有關製布工廠之壓花機器是否屬危險性機械,其應如何設置安全設備及童工可否從事
上述機器之掃除作業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四月八日板院刑至易七三六字第一六四六七號函。
二、經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於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
五條已有明定,本案壓花機器非屬上述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為防止滾輾紙、布、金屬箔等之滾軋
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雇主應有護圍、導軌等設施」,本案壓花機器自應依上開規定
辦理。又雇主如使童工在上述機器之運轉狀態下施行其危險部分之掃除工作者,涉嫌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
標準」第二條第一項附表一第六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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