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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章「工作場所及通道」中之安全門、安全梯之規定 ,其適用罰則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9.17.(83)台勞安二字第80921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9月17日
    主旨: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章「工作場所及通道」中之安全門、安全梯
       之規定,其適用罰則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八月卅一日 MP-083101號函。
     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章第廿六條、第廿七條為有關安全門、安全梯之規定
       ,其精神著重於緊急「避難」,確保工作場所發生緊急危害時勞工及相關人員能疏散
       至安全地點;另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略以:「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
       之通道、……『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事業單位設置之安全門、安全梯違反規定時,依上開之原則辦
       理,惟仍應於實施勞動檢查,就實際違反事實予以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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