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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屬電信事業機構之甲分支機構員工派往乙分支機構工作,若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應由何單位向何處之勞動檢查機構報告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10.03. (83)臺勞檢一字第87127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0月3日
交通部台灣北區電信管理局:依來函所舉事例,應向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報告,至究應由
甲機構或乙機構提出此項報告,須視當時該罹災勞工之工作實況及其工作上指揮監督體系歸
屬而定。(原則上如非甲機構以完整工作組織派往支援,其個別支援人員應由乙機構提出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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