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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涉及非勞工法令系統之行政法
規其執行之疑義及建議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06.12. (84)臺勞安二字第118288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12日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涉及非勞工法
令系統之行政法規其執行之疑義及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北市勞二字第一二一六八號函。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中有關「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依建築法規之規定設計」,該部份僅需視其是否有使用執照及相關之證明文件,並未
涉及建築法之細節及專業技術;另該條文於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即已訂定,非於八十
年五月十七日新增訂條文,施行迄今已超過二十年以上。
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份內容如安全門梯、消防設施、游離輻射……等安全衛生應
辦理事項係為雇主之責任,但此部份已有專屬法規規範及專責單位負責,而規則中援
引適用係提示雇主亦應遵照辦理,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勞工檢查機構實施勞工
檢查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上述法規之規定時,基於行政目的,可建議雇主改善或
移請權責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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