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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雇主違反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九條之規定,據以引用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罰鍰處分,是否適法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4.19. (85)臺勞檢一字第110391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19日
    有關雇主違反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九條:僱用年齡超過五十五歲之男工從事高架作
    業,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未明之情形下,似不宜將前揭規定認定為違反禁
    止規範,據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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