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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8.4. (85)臺勞安一字第127433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8月4日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於八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後,事業之定義及範圍係依定義實質
認定,該處如有從事林木、竹林等之種與採伐,則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中之農、林、漁
、牧業中之林業及伐木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其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之設置,應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