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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複查」或「定期追蹤檢查」所需時間及費用,是否應給予公假及
由雇主負擔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7.16. (86)台勞動二字第028476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16日
所詢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複查」或「定期追蹤檢查」所需時間及費用,是否應給予公假及
由雇主負擔疑義,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及新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雇主依醫師意見實施勞工健康追蹤檢查者,如與職業原因有關
,應給與公假,至其健康追蹤檢查所需費用,如與職業原因有關者,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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