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複查」或「定期追蹤檢查」所需時間及費用,是否應給予公假及 由雇主負擔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7.16. (86)台勞動二字第028476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16日
    所詢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複查」或「定期追蹤檢查」所需時間及費用,是否應給予公假及
    由雇主負擔疑義,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及新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雇主依醫師意見實施勞工健康追蹤檢查者,如與職業原因有關
    ,應給與公假,至其健康追蹤檢查所需費用,如與職業原因有關者,由雇主負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