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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部分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09.18. 臺八十六勞保三字第0400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18日
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強制性之健康檢查,途中發生事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
付。
按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故勞工有接受上述健康檢查之義務,為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前揭規定之強制性健康檢查,而於途中發
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
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09.18.臺八十六勞保三字第0四0
0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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