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實施液化石油氣灌裝場安全檢查若查有未合格容器(鋼瓶)灌裝時於「高壓氣體勞工安 全規則」未修定前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5.1. (87)台勞檢二字第014299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1日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八十七年四月四日八七勞六字第六一九四九號函辦理。
     二、「高壓氣體灌裝應使用合格容器」乙案已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修正草案中決議增
       訂;但於法規修正發布前,為維護灌裝作業勞工安全,經查獲高壓氣體灌裝於未合格
       容器者,暫以勸導方式請業者配合,如有未使用合格容器致職業災首者,則以涉嫌違
       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論處。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01.08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不再援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