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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車輛用鍋爐,依何種法規檢查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5.6. (87)台勞檢二字第017356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6日
一、復 貴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十七鐵機行字第0九三八四號函。二、蒸汽鍋爐為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
查規則」規定辦理相關檢查,如其構造特殊者,依上開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得採用外國標準辦理檢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01.08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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