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車輛用鍋爐,依何種法規檢查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5.6. (87)台勞檢二字第017356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6日
     一、復 貴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八十七鐵機行字第0九三八四號函。二、蒸汽鍋爐為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
       查規則」規定辦理相關檢查,如其構造特殊者,依上開檢查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得採用外國標準辦理檢查。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01.08勞檢 1字第0960151304號令不再援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